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金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玉薈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
二、查報相對人最新住居所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