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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金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玉薈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

二、查報相對人最新住居所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裁判日期: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