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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再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曾漢欽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追償電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24號第二審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7,5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325 元,原告僅繳納1,550 元,尚不足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蔡碧蓉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姵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給付追償電費
裁判日期: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