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蒲謝怨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謝界能、泰居科訊有限公司、凃美華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 年度簡上字第71號第二審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