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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勞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憶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妙被上 訴 人 賴聿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繳納上訴費新臺幣(下同)2,325 元。惟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故應依被上訴人第一審勝訴之金額計算之,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189,436 元(計算式:172,530 元+16,906元=189,4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2,325 元,上訴人尚應補繳660 元(計算式:2,985元-2,325 元=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裁判日期: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