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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蔡沛芯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精神賠償、職業賠償、醫療費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上開各項請求均不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範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裁判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