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3號聲 請 人 黃虹軒即 原 告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據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
3 分之2 ,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33 元(1,000 ÷3 =333 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