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楊鳳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倢行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給付資遣費、勞退金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3,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4,365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7,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8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