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金湧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少梵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110年度勞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