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勸字第4號聲 請 人 蕭玉雯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裁判案由:履行勸告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