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勸字第4號聲 請 人 蕭玉雯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履行勸告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5百元,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5百元,聲請人已逾上開期限,仍未繳納聲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