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1號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履約增加必要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6,8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