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抗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4號抗 告 人 邱惠楨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間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鈞院以90年度裁全字第2026號裁定命其供擔保後准予假扣押。相對人據以供擔保後聲請鈞院以90年度執全字第1173號強制執行事件,而查封抗告人所有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45建號建物,並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在案。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後,相對人即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起訴,該院以90年度南簡字第1761號受理,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在案,惟上開判決確定後至今已逾20年,其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又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5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45號裁判意旨,相對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已足引起抗告人之正當信任,認為相對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或不欲抗告人履行其義務,依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並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則命假扣押之情事已有變更,且無再為假扣押之必要。故綜上所述,相對人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詎鈞院司法事務官及原審均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聲請撤銷鈞院於90年7月19日所為90年度裁全字第2026號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另消滅時效完成,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而得拒絕給付,債權人之債權或請求權並不因而消滅。

三、經查,消滅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果為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而債權人之債權或請求權並未消滅,業如前述,相對人就本案訴訟業已獲勝訴判決確定,既為抗告人所不否認,自難謂相對人請求給付之權利業已消滅。至抗告人稱相對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部分,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並非撤銷假扣押程序所得審酌之事項,則時效是否完成,自難採為假扣押之情事已有變更之論據,是抗告人此部分之主張,容有誤會。又抗告人復稱相對人於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50號等裁判意旨,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並有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則命假扣押之情事已有變更等語,然此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並非撤銷假扣押程序所得審酌之事項,則本件有無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失效適用與否,亦難採為假扣押之情事已有變更之論據,是抗告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採認。再相對人雖已取得本案之勝訴確定判決,而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然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在特定情形下,此項依本案確定判決之執行程序,仍有視為撤回執行之效果,此時,若假扣押之查封狀態,因假扣押裁定已遭撤銷而不得再為查封,且依最高法院31年聲字第151號判例意旨,相對人因已有本案勝訴確定判決,而無再聲請假扣押之必要,將使相對人持本案勝訴確定判決之強制執行,受有無法繼續查封,而抗告人得自由處分該查封財產之風險。就此而言,假扣押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稱之日後不能強制執行),尚難謂已消滅。則抗告人所稱相對人已有本案勝訴確定判決而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即無再續為假扣押之必要,亦不足採,故抗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不應准許。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原裁定予以維持,均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