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6號抗 告 人 朝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元龍抗 告 人 胡世賢
熊文賢相 對 人 陽光三星(合肥)儲能電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亦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所為之110年度陸許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由抗告人朝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陽公司)與相對人所簽訂之採購合同第12條約定可知,採購合約款項之支付分別有預付款、發貨款、到貨款、驗收款及穩定運行款,由大陸地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19年11月27日作成(2019)皖0191民初4768號民事判決書(下稱系爭判決)內,相對人所提出之證物即抗告人朝陽公司所製作之廠商往來對帳單所示,抗告人朝陽公司已支付預付款及到貨款,惟因相對人所交付之貨物無法完成驗收,經通知相對人改善,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致抗告人朝陽公司遭上游廠商罰款,受有嚴重損失,系爭判決未查明依契約已載明之事實,即應明查相對人是否確實已完成驗收及穩定運行,以達符合契約所載請求貨款之條件,即逕為抗告人朝陽公司不利之判決,其判決自有違誤。且關於違約金部分未審酌我國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之規定,實與我國民法債編規定精神相悖,原裁定逕為認可系爭判決,顯有違誤。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為裁定認可之程序,其性質為非訟事件,裁定法院僅得審查該民事確定裁判或仲裁判斷有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得否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為認定標準,不得就當事人間之實體法律關係重為判斷,故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認定事實或適用法規是否無瑕,並不在審認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抗字第3089號裁定參照)。又所謂公共秩序係指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而所謂善良風俗乃指社會一般道德觀念,惟是否違反公序秩序、善良風俗,應就法律行為之內容、附隨情況,以及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判斷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聲請認可系爭判決,並提出上開民事判決書、生
效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證處(2021)皖合元公證字第3020、3022號公證書、採購合同、兩岸速遞(快捷)詳情單等件為證。且系爭判決內容係認依抗告人朝陽公司與相對人簽立之契約,相對人已經交付貨物,抗告人朝陽公司即應支付貨款,抗告人朝陽公司逾期未依約履行,故相對人依約請求抗告人朝陽公司給付積欠之貨款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核與我國民法債編規定之精神相符,亦不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抗告人朝陽公司於系爭判決程序中雖未到庭答辯,然依相對人提出之兩岸速遞(快捷)詳情單、郵政軌跡查詢表,可知該案之傳票確有送達予抗告人朝陽公司,而開庭之傳票既已合法送達抗告人朝陽公司,則該法院於抗告人朝陽公司未到庭時,即遽為一造辯論判決,與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保障訴訟當事人程序權保障之規定相符,皆符合首開規定,自應予准許。
㈡至於抗告理由指稱系爭判決未查明相對人交付之貨物是否已
確實完成驗收及穩定運行,以符合契約所載明請求貨款之條件,且系爭判決未依我國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約金等語,皆屬當事人間之實體法律關係,裁定法院並無調查、審理權限,是抗告人朝陽公司以上開理由抗辯,為無理由。
㈢另抗告人胡世賢、熊文賢均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原裁定既未
對其二人為裁定,其二人即無提起抗告之實益,是抗告人胡世賢、熊文賢提起本件抗告,亦無理由。
四、從而,原裁定認可系爭判決,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楊昱辰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