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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鐘玉祝之債權人,債務人有與第三人間之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77 號(下稱本案)審理終結在案,聲請人為債務人鐘玉祝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瞭解債務人可繼承財產之情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就本案卷宗予以閱覽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案被告鐘玉祝之債權人,雖據其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 年度執字第22223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足信屬實。然聲請人為本案之第三人,其聲請未提出有經當事人同意閱覽之證據供本院參酌;且聲請人僅為本案被告鐘玉祝之一般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因本案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至多僅能認為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聲請閱覽相符。因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