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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賴美芳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展裕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由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斗地普字第154780號登記,債權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移轉登記與原告。而系爭抵押權供擔保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為8,344,800元【計算式:(2,587㎡+2,049㎡)×1,8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344,800元】,較之所擔保債權金額360萬元(實際債權金額應為320萬元)為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實際債權金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