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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董淵翔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豊宜間請求返還售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返還售屋款
裁判日期:202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