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陳長宏
陳政文陳林玉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足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雲林分處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1,466元(即原告三人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值額),其中原告陳長宏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62,124元【計算式:2,057,296元+[(282,594元+20,490元+106,572元)×1/2]=2,262,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原告陳政文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828元【計算式:(282,594元+20,490元+106,572元)×1/2=204,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陳林玉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