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許微微

許琬琬許淳淳侯晴晴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北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9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3分之1),於民國101年1月13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600元【計算式:[81㎡+(4㎡×1/3)]×8,4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91,59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