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8號原 告 沈福來訴訟代理人 陳柏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慶郡之繼承人、沈天得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沈慶郡之繼承人應將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抵押權(下稱抵押權一)辦理繼承登記,並應將抵押權一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沈天得之繼承人應將起訴狀附表2所示之抵押權(下稱抵押權二)辦理繼承登記,並應將抵押權二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且因抵押權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在萊種稻穀伍佰伍拾台斤」,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網站公告民國110年10月19日在來稻穀(硬秈)之零售價格(因雲林縣地區並無在萊種稻穀之價格,爰以全國日平均之價格計算)即每百公斤新臺幣(下同)2,250元,故抵押權一之債權總金額為742,500元【計算:(2250×0.6)×550 =742,500元】,而抵押權二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000元。又抵押權一、二之共同供擔保物(即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價額為1,308,750元【計算式:(70.16㎡×1/27×7,800元)+(165.19㎡×7,800元)=1,308,7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7,800元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較抵押權一、二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抵押權一、二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747,500元(計算式:742,500元+5,000元=74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