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9號原 告 徐清三訴訟代理人 許視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陳露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7,083元(依原告起訴狀主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