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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廖炮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朝棟間請求撤銷拍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以民國74年12月21日速雲西二字第1326號所為之查封拍定登記,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33,625元【計算式:(1,493.45㎡×2,5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733,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撤銷拍定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