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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三明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潭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坤成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同段15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同段637地號土地(下稱63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系爭房屋遷出,並將該屋騰空返還予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將637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3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各該部分訴訟之最終目的均為一致,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9,283元【計算式:(53.9㎡×3,700元)+328,200元(系爭房屋現值依原告主張)+(243.99㎡×3,700元)=1,429,283元,3,700元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