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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原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榮珍原 告 紀宏昌即嘉貽托運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原騰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589,175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紀宏昌即嘉貽托運行2,140,530元,及其中1,765,155元自110年1月15日起、其餘375,375元自110年2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聲明第1、2項請求利息部分,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原告原騰國際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9,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原告紀宏昌即嘉貽托運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0,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裁判日期: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