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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曾淑貞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使公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之權利比例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7,905元【計算式:1

019.95㎡×1/2×3,800元(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37,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