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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廖玉玲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銀宗、謝姚麗珠間請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共同被告間就坐落雲林縣○○鄉○○段000號土地所為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無效。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謝姚麗珠應將前項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謝銀宗所有。其訴訟目的相同,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9,878元【計算式:879.93㎡×1/2×3,500元《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39,87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