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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號原 告 張水城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達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基於不動產買賣契約,先位聲明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5669平方公尺土地(權利範圍192分之28),及坐落該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號房屋之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價金新臺幣(下同)120萬。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40萬元(即退還買賣價金120萬元加計同額違約金120萬元)及自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兩者間具有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