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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秀梅、徐○○間請求撤銷贈與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間應將坐落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及同段569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斗六市○○街00號8樓之24號)所有權,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前項不動產經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以108年斗地普字第128720號收件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載明土地之價額及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如提出鑑價機構就該建物之鑑價報告、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行情資料,或其他足供本院認定該建物交易價額之資料,如房屋稅籍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暨查報足資認定建物訴訟標的價額之資料,並補正起訴狀被告徐○○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