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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林秋雄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盛炎、邱俊貿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依原告民國110年2月25日陳報狀提出之補正起訴狀,下同)第一項請求被告二人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5,400元【計算式:1,432,500元+1,522,900元(即2間房屋課稅現值)=2,955,4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自起訴前5年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926,530元、自起訴後至返還房屋為止按年給付之不當得利185,306元,及自起訴時至房屋騰空返還原告之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5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