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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號原 告 張坤進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月鳳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建號建物,於民國83年4月28日向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收件字號:台地普字第2123號),應予塗銷。而上開抵押權供擔保物,其中土地部分價額為628,000元【計算式:314㎡×2,0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28,000元】,即較所擔保之債權額為高,更遑論加計建物部分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