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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宋美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掌琪、宋世文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盈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