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勝介
陳勝夫吳宗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勝裕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909,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13元(元以下不計)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