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2號原 告 廖政坤訴訟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被 告 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廖萬成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原告應提出其於被告之系爭帳戶存摺及印鑑章遭竊及非以印鑑章盜領存款之證據;被告應提出原告所主張遭盜領之存款,確是使用原告系爭存款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之證據(兩造如需本院通知證人或函調證物,均請預留相當期間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