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 張木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明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