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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 張木在被 上訴人 張志成

張志明

張志乾

張淑美張淑華

林義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