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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世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暐淳、何新貴、陳彥价、鄭民先、林永成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19,937元(即被上訴人五人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