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金北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微微等4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9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