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昭璋間確認遞補理事職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分屬財產權訴訟但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者及非財產權之訴訟者,故就財產權訴訟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非財產權訴訟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3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