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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智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威毅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所規定應記載事項之上訴狀,並附繕本或影本1 份(同法第119 條第1 項)。

二、上訴人應查報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