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身分證統一編號:P122*****3)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李**之姓名,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