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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8號原 告 董淵翔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豊宜間請求返還售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案由:返還售屋款
裁判日期:2021-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