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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洪美菊

黃昰樺黃婉如

李惠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裁判日期: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