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被 告 洪美菊
黃昰樺黃婉如
李惠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