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4號原 告 三明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潭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被 告 吳坤成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4號原 告 三明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潭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被 告 吳坤成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