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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廖玉敏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亮君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被 告 賴妙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所受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裁判案由:償還所受利益等
裁判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