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號原 告 廖玉敏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亮君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被 告 賴妙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所受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佩裁判案由:償還所受利益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