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亮君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玉敏間因償還所受利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