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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林吟女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被 告 林淑慧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權狀
裁判日期: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