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林吟女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被 告 林淑慧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姵君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權狀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