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振明等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許OO之正確姓名、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許OO之姓名、住所,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繕本,暨附表所示財產有應有部分,故應按謄本所載更正正確附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