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6號上 訴 人 林正杰
吳彥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5月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