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財諒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原告起訴尚有新台幣1,210元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有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