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28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訴訟代理人 吳振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梁筵鉦、阮芷瑩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4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12,845元(坐落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545,945元、同段37建號建物課稅現值為1,066,900元,合計2,612,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原告僅繳納16,345元,尚不足10,59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