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號抗告人即原 告 禾葦企業社即游亞霖相對人即被 告 雲林縣口湖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哲凌訴訟理人 林嘉億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雲林縣○○鄉○○○○○○000○○○○○00號給付施作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珮